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罗 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张广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田晨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罗军先生、张广东先生、田晨峰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 鉴于上述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聘任罗军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广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田晨峰先生为公司财 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名): 武世民 张林江 王丽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