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三)2018-03-07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8-01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
局下发的《关于对振兴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号),具
体内容如下: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承诺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9年4月13日,你公司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生化)签订《协议
书》,约定由你公司承接ST 生化对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昆明白马)的担保,
如未承接而给ST 生化造成损失,由你公司赔偿。但你公司一直未履行完毕承诺。
2017年1月,你公司再次承诺:“2017年度,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督促昆明白马履
行完毕昆明白马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利息,以解除振兴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的担保。如未履行相应利息而给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
失的,由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截至2017年12月31日,ST 生化对昆明白马的担
保未解除,你公司承诺未按期履行。截至目前,你公司已开始推进承诺履行工作,
但尚无实质性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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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
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履行完毕承
诺,我局将适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目前,公司已及时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转交相关联系人。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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