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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3-09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8-016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本公司”)收到山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晋民初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衡阳国资委”)、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津红翰”)民事上诉状。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发布了振兴生化、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

康药业”)诉衡阳国资委、天津红翰、宁保安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2017

年10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

   二、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主要内容

   (2017)晋民初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振兴生化、唯康药业与被告衡阳国资委、天津红翰、宁保安与公司有关的

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被告天津红翰、衡阳国资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天津红翰、衡阳国资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法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

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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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衡阳国资委、天津红翰对本案管辖异权提出的异议。

   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衡阳国资委、天津红翰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初37号之

二民事裁定书,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晋民初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2017)晋民初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衡阳国资委、天津红翰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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