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承诺主体及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我们参加了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或“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增持承诺的承诺主体及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经过认真审核,作为振兴生化 的独立董事,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航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增持承诺的承 诺主体并将承诺期限变更至 2019 年 5 月 11 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 承诺的切实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签名): 余俊仙 张晟杰 刘书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