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一)2018-05-15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8-04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7)津01民终8582号《民事判决
书》。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和2017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与振
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与公司有关的纠
纷案件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7年6月23日和2017年
10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2017-086
号。
二、判决情况
(2017)津01民终8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此前公司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4月,天
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主持本案进行调解,且2018年4月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
《关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案件之法律意见
1
书》认为:“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不应为609万股股票的权利
人。即使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就609万股股票主张权利,也不符合解除股份限售
的法定条件。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办理解除609万股股份限售手续的责任,也
不承担利息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未对本案所涉金额进行计
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津01民终8582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
故此,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按判决执行,本公
司将损失约1696万元。公司将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对本案给公司所造成的约1696万元
损失进行计提,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下一步将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公司认为本案中天
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其与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息损
失存在瑕疵等,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材料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尽最大可能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持续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五、备查文件
(2017)津01民终858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