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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生化: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30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8-05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6 月 29 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27 号高新国际大厦 16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62,524,6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9383%,其中参与表决的股东(代理人)3 人,
代表股份 903,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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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03 人 , 代 表 股 份
152,068,1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5.78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499,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74%;反对
1,472,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04,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252%;反对 1,472,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7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758,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68%;反对
1,151,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27%;弃权 61,984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4,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308%;反对 1,151,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220%;弃权 61,984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61,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72%。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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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758,3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68%;反对
1,157,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68%;弃权 55,7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4,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308%;反对 1,157,6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872%;弃权 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2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17 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497,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366%;反对
1,418,0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70%;弃权 55,7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03,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6122%;反对 1,418,0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058%;弃权 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2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751,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26%;反对
1,16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09%;弃权 55,7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57,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641%;反对 1,164,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39%;弃权 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

                                     3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2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变更增持承诺的承诺主体及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072,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04%;反对
1,222,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85%;弃权 55,74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98,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509%;反对 1,222,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671%;弃权 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20%。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701,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34%;反对 214,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1%;弃权 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07,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01%;反对 214,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379%;弃权 55,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2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岗位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686,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6%;反对 223,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1%;弃权 61,78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9,292,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22%;反对 223,4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327%;弃权 61,78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51%。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张琰刚律师、安红丽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全文请见《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议案及与会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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