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重大诉讼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8-05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8)沪0110民初11649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被告: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RMB20000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9 年 7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共同开发“复方 JT 方”和被告委托原告研究开发“α
-As”,原告负责完成两项新药的临床前研究,研究经费由被告全额承担。合同还约
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为 850 万元,由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其中,合同生效后十个
工作日内支付 300 万元,六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00 万元,一百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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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万元,每项研究在原告将全套研究资料交予被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各支付 50 万元,
每项研究在获得新药临床批文后十个工作日内各支付 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研究开发经费 300 万元和第二笔 200
万元。但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一百二十个工作内支付 150 万元,以及在
完成相应项目研究后将全套资料交予被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50 万元。
原告在以上项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遵照药物研发规律并依照合同约定完成
了相应的研究任务。但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以及在研发中不履行配合
义务,导致项目研究停滞和延误。
另,中央军委于 2016 年 3 月发布了《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
动的通知》。根据上级机关审核认定,本协议项目属于有偿服务项目。原告已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未予答复。2018 年 4 月 16 日,原告再次
致函被告,要求签订项目终止书面确认书。2018 年 4 月 25 日,被告才提出了合同
执行异议。2018 年 6 月 15 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关于确认合同解除等内容的律师函。
综上所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任务。项目延误和失败系由于被告未
能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及不履行配合义务所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该合同已于原告完成临床前研究时终止。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合同欠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RMB2000000 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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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尚无法预测。
五、备查文件
(2018)沪 0110 民初 11649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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