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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生化: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8-09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0 月 29 下午 3: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27 号高新国际大厦 16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74,920,3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7.4859%,其中参与表决的股东(代理人)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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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272 人 , 代 表 股 份
172,306,2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21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山西国晋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89,7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3%;反对 312,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4%;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95,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53%;反对 312,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08%;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专项服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993,7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86%;反对 312,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99,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92%;反对 312,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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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张琰刚律师、郝卓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全文请见《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