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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兴生化:重大诉讼公告2018-12-05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振兴生化           公告编号:2018-11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2018)津0114民初15122号《传票》、 民事裁定书》、 民事起诉状》及(2018)

津0114执保1257号《执保裁定书》等诉讼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因延迟解禁而占用原告资金利息 2572509.8 元(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赔偿原告不能参与要约收购经济损失 15746913 元。两项

合计 18319422.8 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叁拾壹万玖仟肆佰贰拾贰元零捌角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2 年 12 月通过受让湖南衡阳国资委持有的振兴生化即被告公司的

609 万股股票而成为被告公司在册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609 万股股票应于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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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2 月 8 日具备申请解禁条件。原告于 2014 年 4 月 8 日申请解禁,但被告始终没有

为原告解禁股票。2017 年 6 月 13 日,原告将被告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武

清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作出津 0114 民初 6906 号判决。该判决中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损失 16710962 元及履行解禁义务。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天津一中院于 2018 年 5 月 2 日以津 01 民终 8582 号判决,最终判决维

持原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只计算到 2017

年 9 月 12 日(首次开庭日),而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今,609 万股股票仍处于限售

状态。原告有权继续主张此期间的利息。同时,在诉讼期间,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民投)要约收购 ST 生化即被告公司股票。收购价格为每股

36 元。根据最终统计,收购比例为持股的 51%。依此计算,原告共有 310.59 万股可

通过要约被收购(609 万*51%)。因被告责任,此部分股票由于限售而被排除收购范

围。这直接造成了原告不能交易导致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

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四)裁定情况

    (2018)津 0114 民初 151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

支行账户(账号:13920952225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

(账号:0434690001474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572509.8 元。

    (2018)津 0114 执保 1257 号《执保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

支行账户(账号:13920952225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


                                      2
(账号:0434690001474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572509.8 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无法预测。

    五、其他说明

    因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 609 万股股份未能办理解禁,2017 年 6 月,

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将本公司、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为其所持 609 万股股份办理解禁并赔偿相应损失。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2017 年 10 月 9 日、2018 年 5 月 14 日、2018 年 9

月 26 日和 2018 年 11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与振兴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的

《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7 年 6 月 23 日、2017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5 月 15 日、2018 年 9 月 27 日和 2018 年 11 月 7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2017-086、2018-049、2018-079、

2018-099 号。

    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依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 01 民终

8582 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相应赔偿款项。为尽快履行解禁义务,公司于收到(2017)

津 01 民终 8582 号《民事判决书》后,先后多次电话联络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相

关人员,但始终未能取得联系。后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及快递文件等方式向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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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清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关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解禁资料的清单,希望其予以转

告。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有公告的地址、电话和邮箱,但自该案起诉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前,公司始终未曾接到过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话、邮件咨询,也

未收到过其邮寄的解禁材料。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才收到由天津市武清区人

民法院寄送的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解禁申请材料,公司将尽快对其解禁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并办理其股票解禁事宜。

    六、备查文件

    (2018)津 0114 民初 15122 号《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及(2018)

津 0114 执保 1257 号《执保裁定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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