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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兴生化:关于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和解的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振兴生化          公告编号:2019-02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振兴生化”)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临时会议)于2019年3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津
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和解的议案》。上述诉讼纠纷案件,通过达成和解方式可
快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规范水平。具体案件和解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红翰”)共涉及3件诉讼案件,
其中已结案并执行完毕1件,尚有2件在审诉讼案件。
    1、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7年10月9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9
月26日和2018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天津红翰与振兴生化、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详情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
2017-086、2018-049、2018-079和2018-099号。该案件已结案并执行完毕。
    2、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16日发布了天津
红翰诉振兴生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详情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2019-008
和2019-011号。
    3、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2018年3月7日和2018年9月5日发布了振兴生
化、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诉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红翰、
宁保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
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2018-016和
2018-075号。



                                     1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乙方与丙方上述纠纷案件的
解决,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请撤回37号案件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对丙方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解除对丙方609万股票的冻结、不动产的查封(如有)、行为保全(如有)等,
并将撤诉申请和解除保全申请原件以及向法院递送的凭证提交给丙方。甲方、乙方
督促和协调法院尽快出具撤回起诉裁定和解除财产冻结或查封的裁定。
    二、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一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回15122号案上诉申请。丙方同时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15122
号案撤回起诉申请书。同时,丙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对甲方的诉讼保全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对甲方的银行帐户的冻结、不动产的查封(如有)、行为保全(如
有)等,丙方应当将撤诉申请和解除保全申请原件以及向法院递送的凭证提交给甲
方,并督促和协调法院尽快出具撤回起诉裁定和解除财产冻结或查封的裁定。
    三、丙方在609万股解冻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600万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万元整)。
    四、一至三项所涉义务均履行完毕的条件下,甲、乙、丙三方同意:就6906号
案、15122号案及37号案所涉事宜再无任何纠纷。三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上述案件
所涉事宜或者案件保全损失提出任何主张,或者向对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五、若任何一方未依据本协议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约定义务,则守约方无须
再履行其对应的义务,守约方有权继续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继续向违约方主
张6906号案、15122号案、37号案所涉及事宜的权利。且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六、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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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甲、乙方同为37号案件原告且为关联单位,若在本协议履行时,存在其
中一方违约一方守约情况,违约金由丙方独享。若存在甲、乙方同时违约,则相应
的违约金由甲、乙方共同担负。
    (2)因37号案撤诉成功与否关系到本和解协议最终目的是否能实现,故特别约
定:如甲、乙方提交撤诉申请后不能成功撤诉37号案,则本和解协议作废,不视为
各方违约,各方再重新协商解决,各方均有权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双方将依据《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讼、执行和
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诉及履行其他约定事项,最
终以法院裁定为准。如本次《和解协议》生效并执行后,将增加本期或期后营业外
收入人民币 600 万元。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讼、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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