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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地矿: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7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东地矿”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不予核准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向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7]1450 号)。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生产经营等方面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事项涉及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陈志军   王爱   王乐锦
                                             2017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