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沈机: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8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7-6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7 日(星期
一)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6 日 15:00—2017
年 7 月 17 日 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6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230,933,78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0.1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所有议
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所获得的选举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是否当选
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非独立董事赵彪 230,933,780 100% 是
非独立董事车欣嘉 230,933,780 100% 是
非独立董事刘海洁 230,933,780 100% 是
非独立董事孙纯君 230,933,780 100% 是
非独立董事徐仲 230,933,780 100% 是
非独立董事蒋晶瑛 230,933,780 100% 是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非独立董事赵彪 262,000 100%
非独立董事车欣嘉 262,000 100%
非独立董事刘海洁 262,000 100%
非独立董事孙纯君 262,000 100%
非独立董事徐仲 262,000 100%
非独立董事蒋晶瑛 262,000 100%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所 获 得 的 选 举 票 占 出 席会议 有 效表决 权 是否当选
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独立董事钟田丽 230,933,780 100% 是
独立董事张黎明 230,933,780 100% 是
独立董事李卓 230,933,780 100% 是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独立董事钟田丽 262,000 100%
独立董事张黎明 262,000 100%
独立董事李卓 262,000 100%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所 获 得 的 选 举 票 占 出 席会议 有 效表决 权 是否当选
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非职工监事李文华 230,933,780 100% 是
非职工监事栗皎 230,933,780 100% 是
非职工监事鲁忠 230,933,780 100% 是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非职工监事李文华 262,000 100%
非职工监事栗皎 262,000 100%
非职工监事鲁忠 262,000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
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 7 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决议、7 届监
事会第 20 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