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就本次会议债务重组事项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 讨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债务重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本次债务重组对于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和企业日常经营和长远 战略发展是有利的,符合全体股东的基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独立董事:钟田丽、张黎明、李卓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