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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沈机: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7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7-10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星期

四)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6 日 9∶30-11∶30 和 13∶00-15∶

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

00 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1 名,代表股份 249,106,90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2.543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 32 名,代表股

份 1,470,1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21%,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公司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

的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2、《关于批准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3、《关于批准因本次资产出售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4、《关于批准出售资产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65,7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16,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235%。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65,7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16,900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35%。

    5、《关于批准备考合并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6、《关于批准出售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7、《关于本次资产出售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出售资产相关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9,054,40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78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10、《关于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函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71,421 股,反对 63,7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6545%。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71,421 股,反对 63,7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545%。

    11、《关于追加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715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 18,382,621 股,反对 52,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1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

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 2017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 8 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