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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29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2018 年 1 月修订)

             (经2018年1月25日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
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
权部分投资权限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公司对外投资
决策权: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投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1
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且多于2%的投资,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审核批准;

    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以下的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
核批准。

    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投资决策程
序有相关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相应决策程序办理。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2、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3、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4、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5、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
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2、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3、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生产能力、物料供应、生产或
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
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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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
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5、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6、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
合作合同。

    7、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
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
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
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
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公司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
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
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
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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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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