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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6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7-06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2017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
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939,928,983股为
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0元人民币(含税;扣
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10股派0.6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
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
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
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
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0.63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2016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
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17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
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858)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
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
月14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6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
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7年6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7
年6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7年6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7年6月16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
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23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       08*****852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       08*****923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08*****899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2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
税的情况,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
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咨询联系人:王青飞、杨秀权
    咨询电话: 010-68297016
    传真电话: 010-68297016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