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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6-1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

                    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
价公允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中瑞国际资产评
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国际”)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
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天华、中瑞国际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
参考。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自身经营状况,本次交易收购上海申龙客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100%股权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收
购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100%股权采取资产基础
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论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有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备胜任能力。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的
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申龙客车 100%股权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旭虹光电 100%股权以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作为定价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7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