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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11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18-00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1
       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1,101,556.27 元。
           2017 年 12 月 7 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
       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 105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与控股
       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2000 0013 5963 3109 1014 441

 2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1055 0000 0011 2199 6

           近日,公司、申龙客车、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天国富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申龙客车、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
实施主体项目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甲方 2 已在乙方徐汇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 0013 5963 3109
1014 441,截止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00,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增资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并用于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
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公司、申龙客车、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
实施主体项目公司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55 0000 0011 2199 6,截止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增资广西源
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并用于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