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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1-2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
资子公司参与认购 PPP 项目私募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
与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菜园街 1 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
<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以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认购 PPP 基金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全资子公司东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拟认购的《衡
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及《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
金合同》的内容、定价依据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此次东旭建设参与认购 PPP
项目私募投资基金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加速公司 PPP 业务的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
交易事项。
    二、装修工程施工总包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东旭建设本次承包装修工程施工总包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事前审查,对《菜园街 1 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经营资
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此次工程施工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旭建
设现有施工资质,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施工成本,施工定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
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三、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东旭建设本次承包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事前审查,对《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经营资质、业
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此次工程施工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旭建设现有
施工资质,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施工成本,施工定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遵
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
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