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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8-03-1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 石建华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 武健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石建华、胡雁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看公司制定修改的三会议事规则、公
司章程等制度,获取公司声明。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
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看内审部分的工作报告,查看内部审
计制度。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
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
                                          1
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
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
价报告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
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看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和公司投资
者管理制度,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看公司公告并获取公司声明。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
                                                                √
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
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看三方监管协议,查看募集资金账户
银行每月出具的资金使用对账单,实地走访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现场。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2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     √
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
                                                                      √
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公司相关人员
访谈,获取公司解释说明。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①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注①:2017 年 1-9 月,公司的营业收入为 7,868,645,823.58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4.64%。
2017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本期公司高端装备及技术服务、光
电显示业务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看公司即股东的承诺,确认承诺履行
的实际情况。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
场所;抽取、查看公司重大合同并核对资金凭证。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
                                                                              √
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公司部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较预期有所延缓,主要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综合考虑市
场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以及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等因素,适当延缓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投资进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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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建华                   武   健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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