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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27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 02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 年 3 月 26 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 15:00 中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临 5 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兆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   1,257,856,6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95%,(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

股     1,256,972,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94%,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2 人,代表股份数 1,42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 884,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

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
       1、审议《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徐汇支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授信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结果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257,846,642    100.00%       10,000       0.00%         0            0.00%       通过


  议案 2       1,257,846,642    100.00%       10,000       0.00%         0            0.00%       通过


                                           A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256,421,542     100.00%         2,100        0.00%             0              0.00%


  议案 2       1,256,421,542     100.00%         2,100        0.00%             0              0.00%


                                           B 股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1,425,100        99.45%         7,900        0.55%             0              0.00%


  议案 2         1,425,100        99.45%         7,900        0.55%             0              0.00%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占有效                      占有效                   占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表决股数
                (股)                     (股)                  (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议案 1        6,008,323     99.83%        10,000        0.17%        0           0.00%


 议案 2        6,008,323     99.83%        10,000        0.17%        0           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盛芝然     梁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