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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27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3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次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变更了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公司对会计策相
关内容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下发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
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内容
    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执行。对于政府补助,公司按照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部分仍执行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于资产处置收益、持续经
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公司按照财政部下发财会〔2017〕30 号《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进行列式。
    3.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
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持有待售的资产”、“政府补助”
和“资产处置”,上述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
影响,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财会〔2017〕13 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
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的影响如下:
    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的资产”、“持有待售的负债”项目。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修订
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
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该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
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
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的影响如下:
    1、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新增“其他收益” 项目,将部分原列
示为“营业外收入” 的政府补助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比较数据不做调
整。
    2、将取得的由财政直接拨付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由原列示为“营业外
收入”重分类至调减财务费用。比较数据不做调整。
    (三)《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利润表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
润;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
“营业外支出” 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2016 年相应
调减营业外收入 34,237.22 元,调减营业外支出 1,435.20 元,调增资产处置收
益 32,802.02 元。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
变更,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