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韩志国)2018-04-2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发展决策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就公司关联
交易、发行债券或证券、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
见,有效保证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 2017
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 19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实际出席了就任以后公司召
开的全部 19 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9 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
大会 8 次,本人实际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 9 次股东大会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本人对公司《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对公司《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关于
增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对公司 2016 年度内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
对外担保事项、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续聘 2017 年
度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
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评估机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7、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6、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工程合
同>及的议案》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对公司《关于全
资子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为参股公司东旭集团财务公司增资的议案》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0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对
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公司增资的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对
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我积极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同时,督促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耐心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保证公司与
投资者交流渠道畅通,保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公开,切实维护广大
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凡需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决策的
重大事项,公司均做到了提前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与我沟通,帮助我了解具体
情况,充分关注公司关联交易、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情况,并积极了解行业发
展及公司经营动态,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
3、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每个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均安排
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该报告期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年报
审计初期和后期,公司均安排独立董事与会计师见面,沟通和交流在年报审计过
程中关注和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号召,严格执行最新出台的各项
规定,并及时提醒和督促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规范运作,配合监管
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5、我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通过学习和培训,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
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以切实
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2017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营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与合作,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
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报告
期内,公司各方面运作规范,在总体上保持了健康平稳的发展态势。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将继续勤勉尽职,加强现场工作,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按
照法定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独立职能为公司发展发挥建设性
作用,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韩志国
2018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