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2015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8-05-16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62
债券代码:112243              债券简称:15东旭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东旭债”、“本
期债券”、债券代码 112243)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凡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8 年 5 月 1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发行的 15 东旭债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将期满 5 年。根据本
公司“15 东旭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东旭债(112243.SZ)。
    3、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00亿元。
    5、债券利率:6.00%,发行人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由6.00%上调至6.80%,并在债券存
续期后2年内(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固定不变。
    6、票面金额:100元/张。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5年5月19日。
   10、付息日:2016至2020年每年的5月1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
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
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
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
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已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15
东旭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选择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由6.00%上调至6.8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内(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
日)固定不变。
   13、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
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
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
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
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5、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发行时
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
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7、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为6.00%,每10张面值1,00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8.00元;扣
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0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8日。
    2、除息日为2018年5月21日。
    3、付息日为2018年5月21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8年5月19日。
    5、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6.80%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5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东旭债”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联系人:王青飞、杨秀权
    电话:010-68297016
    传真:010-68297016
    邮政编码:100036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联系人:曹林丽
    电话:020-23385013
    传真:020-88836632
    邮政编码:51062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联系电话:0755-21899317
邮政编码:518031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