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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18-09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1
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1,101,556.27 元。2017 年 12 月 7 日,经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
105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
础上,于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商业银行”)及衡水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衡水银行荣华支行”)新增开立四个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四个账户均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本次新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详情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阳泉商业银行        5011 5195 0001 3
  2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阳泉商业银行        5011 5245 0001 6
  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荣华支行    5072 7205 0005 1
  4     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荣华支行    5076 1444 0001 2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旭虹光电”)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与阳泉商
业银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签署完成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收到公司及旭虹光电与衡水银行荣华
支行、中天国富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签署完成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旭虹光电、阳泉商业银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子公司,为其“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
实施主体。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1519500013,截止 2018 年 6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7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
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
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
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申龙客车、阳泉商业银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
并简称“甲方”)
    乙方: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
实施主体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的母公司。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1524500016,截止 2018 年 6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储,并仅可将募集资金增资广西源正新能源汽
车有限公司,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
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
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
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衡水银行荣华支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乙方: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72720500051,截止 2018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
价”、“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支付交易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
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杨浩杰(以下简称
“检查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检查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
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
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公司、旭虹光电、衡水银行荣华支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 和甲方
2 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是甲方 1 的子公司,为其“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
实施主体。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76144400012,截止 2018 年 7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9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储存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储
存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储存及监管事宜。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杨浩杰(以下简称
“检查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检查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对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1、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先由各争议方通过协商方式解
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协议签订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
约束力。
    12、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
效力与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