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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租赁: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4  

						北京德和衡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 430 上海大厦 B 座 10 楼            邮编 830013

                         电话:0991—6268199

                                          DHH(乌)律证意字【2019】第 001 号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聂晓江、
程嵘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
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
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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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
讯网及证券时报刊载、发布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 14:30,在新疆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39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卓逸群先
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东 7 名,代表
股份 3,135,179,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940%。经验证,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
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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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的股东共 132 名,代表股份 287,229,8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443%。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
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
了一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参会人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马春华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所
作的《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后,负责
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合并统计了现场
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八份,交公司七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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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聂晓江


                           经办律师:程          嵘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            敏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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