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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控股:重大诉讼公告2017-11-25  

						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7-43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或“本公司”)
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青岛裕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已获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1号
    被告:青岛裕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中山路157号
    (二)受理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有关诉讼起因
    1997年5月1日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名称变更之前,本公
司前身)与被告签订《裕泰大厦售楼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补充条款,
其中约定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被告订购裕泰大厦1-9层商业
用房,面积为1-7层7739.42平方米,8-9层3132.92平方米。售楼单价
为1-7层8900元/每平方米,8-9层8500元/每平方米,按照分期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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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分三期付总房款90%,房屋交付使用时支付8%,余2%为维修保
证金交付使用满一年时支付。还约定因9层局部楼板垫高30公分,总
价降价90万元。即,合同的总价款为94610658元。
       另约定,被告于1997年12月18日或之前将乙方所购之物业交付乙
方使用。被告如未能按合同书规定日期交付物业予乙方使用,甲方应
每日按已交款的万分之五补偿乙方损失。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历年
催促,合同约定之房屋仍未能竣工交付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青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1401132元
(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计1096天,每日按已支付购房
款93797687元的万分之五计算)。
       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
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所以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尚需根据判决结果确定。公司将及时对
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2
1、民事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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