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投资“2017 中诚信托杭州名城博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 案》暨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降低 投资风险。 3、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独立董事:李慧中 独立董事:鲁桂华 独立董事:钱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