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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控股: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4-13  

						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8-16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

年4月12日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2018年4月12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4月11日15:00至2018年4月12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
融中心C座4层1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4、会议主持人:余政董事长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3,112,684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4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1,009,383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2.75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03,30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39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131,256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58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7,955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19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03,30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395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34,5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
98.5557%;反对1,7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3,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145%;

反对1,7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85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96,4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060%;反对1,7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15,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1913%;

反对1,7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08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8 % ; 反 对 11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8 % ; 反 对 11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4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531,871,4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34,7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55 % ; 反 对 177,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4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53,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3186%;

反对1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1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8 % ; 反 对 11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8 % ; 反 对 11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8 % ; 反 对 11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6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8 % ; 反 对 11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7
99.9058 % ; 反 对 115,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982%;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6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2,996,68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58 % ; 反 对 11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5,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54%;

反对1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增补冯壮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与

                                     8
本届董事会一致。冯壮勇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鲁桂华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7年度履职情况向大会做了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阳     林子潇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9
附件:冯壮勇先生简历

    冯壮勇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内蒙古巴

盟法律顾问处专职律师,海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紫玉

山庄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部经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

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法务总监、法律

事务管理总部副总裁兼法务总监、风险控制管理总部副总裁兼法务总

监、风险控制管理总部总裁、助理总裁,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总监、风险控制总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首席法律合规总监,中

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监等。现任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总监。冯壮勇先生曾于 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本

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冯壮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前述任职关系外,与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在

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确认,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冯壮勇先生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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