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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控股: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10月)2019-10-31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
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办法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
司同意,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严禁公司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期权、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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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银行专项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参照《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分管领导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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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公司投资分
管领导根据资金、市场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具体运作,拟定具体
投资计划;资产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风险控制部负
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
事宜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
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
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
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
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
管的银行账户。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办法,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
制约。
    第十二条 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管理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公司管理权
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证券交易指令单有效期为 5 个交易日,资金用款申请单有效期为 10
个交易日;逾期须重新申请。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就是否继续持有该股票资产组合
事项作出决定:
    1、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该股票资产组合累计亏损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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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仓个股单月亏损超过 30%。
    (三)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员每个工作日向总裁、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遇到账户单日整体波动超过 10%、个股出现事故
紧急停牌,需第一时间汇报。
    第十三条 新股申购的管理
    (一)在操作方式上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投资管理部等职能部门专
门成立新股申购运作小组自行运作。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与证券公司之间
的资金划转,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具体的操作。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中止新股申购操作,并就是否继
续申购新股事项作出决定:
    1、连续三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跌破发行价;
    2、连续两个季度,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三)资产财务部对申购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台
账,做好申购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四)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员每周以书面形式向总裁、公司相关领导
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一)本制度中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认股权证基金、债券基金、信托产品。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就是否继续持有委托理财产品事
项作出决定:
    1、30 个交易日内,该基金累计跌幅达到 10%;
    2、除信托产品外,其他基金连续 3 个月累计收益率低于 10%。
    第十五条 债券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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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投资债券产品范围原则上限定为政府债券、上市公司及
具有较大规模、实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发行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公司债或
企业债。
    (二)公司投资单一企业债券产品,不得超过发行总份额的 20%。
    (三)公司投资债券,应加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
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四)债券发生违约风险,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启动风险
管理预案。
    第十六条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进行日常监督,定
期或不定期对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
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
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
事宜。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证券投资的基本
情况和审批情况,以及投资实施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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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
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
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
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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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
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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