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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5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8-35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4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3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4 日 15:00。

    2.召开地点: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596 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层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浩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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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352,190,9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15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7,475,2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14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

股份 54,715,7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1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3,354,8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1,084,8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2,270,0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91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部分董事及高管因公务原因未

能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1,720,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64%;

反对 4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2%;弃权 1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4,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9726%;反对 4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697%;弃权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7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51,858,4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6%;

反对 31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弃权 17,00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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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22,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890%;反对 3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43%;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6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9 月)同日刊载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慧慧、吕光

    3.结论性意见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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