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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程控股: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7-07-14  

						证券简称:通程控股           证券代码:000419     公告编号:2017-035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1、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16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43,582,6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 元人民币(含税),2016 年拟不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在《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长沙通程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

配方案一致。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与本次

实施的分配方案基数一致,分配方案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

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3,582,6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8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

股派1.2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

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

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

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

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分红派息前总股本为543,582,655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保

持不变。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年7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年7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8*****413        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7月12日至登记日:

2017年7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

公司自行承担。



 六、 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发部

  咨询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 589 号

  咨询联系人:文启明

  咨询电话:0731-85534994
  传真电话:0731-8553558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