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继续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年志远、严建华、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