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 部分房地产》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主要用于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 独立董事:年志远、严建华、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