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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8-11  

						                     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十九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购买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 部分房地产》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主要用于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



   独立董事:年志远、严建华、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