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7-86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
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371,011,5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8.8263%。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370,889,57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8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2,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 3 人,代表股份 12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2%。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6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892,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反对 1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70%%;反对 119,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892,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反对 1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70%%;反对 119,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892,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反对 1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70%%;反对 119,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892,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9%%;反对 1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70%%;反对 119,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航 王旭明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