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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化纤: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3-15  

						                                                              八届三十六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公司重点围绕“财务审计,合同审计、项目审计”等三个方面,对公司内
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
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
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
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
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
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 2018 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
了丰硕的成果,2018 年公司虽实现盈利。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
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同意公
司今年暂不做分配。
    三、对公司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对照 2018 年制定的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
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
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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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
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 2019 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
计机构。
       五、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
       独立董事认为:2018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
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六、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 了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
机 构 分 别 与 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
签 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在 上 述 银 行 开 设 了 银 行 专 户 对 募 集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存 储 。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
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七、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8年度审计报
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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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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