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11-16
吉 林 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JILIN XUNDA LAW FIRM
吉林化纤: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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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电话:15354608887 传真:(0432)62087788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 58 号 Emai:jlchengj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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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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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旭明律师、程建航律师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并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
复印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而形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五次会议提议并
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吉林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4 日
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等规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
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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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98,079,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715%。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896,005,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62%;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74,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对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不予审查
确认。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
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
《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审议公司《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为:
审议公司《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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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896,495,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6%;反对
1,584,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396%;反对
1,584,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60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审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符合《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
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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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九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旭明
负责人:王旭明 经办律师:程建航
二 0 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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