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提交本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徐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经查阅孙彬先生、徐宁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位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条件和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孙彬先生、徐宁先生勤勉务实,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我们同意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徐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李 东 戴克勤 耿成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