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独立董事意见2018-12-28
南京公用
000421 南京公用十届六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提交本次会议
审议的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本次向朗辉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提高朗优置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同
时对公司提供了人民币2.08亿元的借款,能有效减轻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
2、本次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朗辉投资的股东方就《借款协议》项下朗辉投资的全部
支付义务出具了《承诺函》,向朗优置业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财务资助风
险较小,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朗辉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朗优置业为朗辉投资及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李 东 戴克勤 耿成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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