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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公用:《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6  

						                                                      《公司章程》修正案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办公地址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
                                                                      创新综合体A4号楼)
             邮政编码:210019。
                                                                                   邮政编码:210019。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其他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其他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