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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公用:关于控股公司朗优置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19-16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朗优置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优置业”)系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

朗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宁投资”)和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朗辉投资”)共同投资设立,公司通过控股72.86%的朗宁投资持有朗优

置业 51%的股权。

    鉴于朗优置业流动资金较为充裕,2018年度,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朗优置业分别向其股东(公司和朗辉投资)提供了财务资助,现上述财务

资助即将到期。

    为提升朗优置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朗优置业拟待上述

财务资助到期且本金及利息结清后,继续同比例同利率向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和朗辉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现就其向朗辉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1、朗优置业拟与朗辉投资及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分

别向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朗辉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朗辉投资提供

的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向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

的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期限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该事项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借款年利率5.70%。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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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朗优置业已

向朗辉投资提供了人民币2.00亿元的财务资助(2018年12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尚需获得股

东大会的批准。

    二、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借款方名称: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5号7幢320室

    2、法定代表人:丁锋

    3、注册资本: 500万人民币

    4、成立日期: 2015年04月20日

    5、主营业务: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6、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朗辉投资总资产154,944.49万元,净资产18,352.89

万元,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878.4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7、朗辉投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股权结构图如下:

             上海朗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对象:杭州朗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至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实际借款金额以

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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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资助期限: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至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财务资助利率:年利率5.70%

    5、还款期限: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向出借方偿还借款本金。

借款利息按照季度支付,每年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前

支付。

    6、违约责任:借款方若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则借款方应向出借方就逾

期偿还金额自应付日期到实际支付日期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利息直至

付清为止。

    四、财务资助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借款方朗辉投资的股东方南京朗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铭地

产”)就朗优置业自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至2019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向朗辉投资提供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的借款

向朗优置业出具了承诺:若朗辉投资未能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向朗优置业

偿还借款本息的,朗铭地产就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朗辉投资的全部支付义务,

向朗优置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朗优置业向朗辉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用活其闲置资

金,提高资金效益。在对朗辉投资提供借款的同时,也为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同比例同利率提供了财务资助,有效减轻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

    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向朗辉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可以提高朗优置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对公司(或公司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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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了人民币 5.1 亿元的借款,能有效减轻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本次财

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朗辉投资的股东方就《借款协议》项下朗辉投资的全部支付义务出

具了《承诺函》,向朗优置业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财务资助风险较小,

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朗辉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

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朗优置业为朗辉投资和公司

(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止3月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183,639.14万元。公司不存

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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