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现应借款银行要求,本 次借款银行向被担保的子公司借款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提供担 保,参股公司借款需公司为之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借款有助于 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为上述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 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平、对等,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 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上述担保。 独立董事: 张恬恬 吴伟荣 王红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