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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3-17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8-07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并要求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
 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
 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7)30 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准
则及有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满足相关条件时,
 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单独列报。
     (二)政府补助
     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 “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 “其他
 收益”项目列报。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对2017年1月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未
 对可比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三)资产处置损益的列报
     在财会 30 号文件发布以前,本公司出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
 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项目列报。在财会 30 号文件发布以后,调整为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
 报。
     对于上述列报项目的变更,本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上年
 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
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了谨慎性、客观
性原则,有利于更准确、更充分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