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聘任副总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审 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相关议案,认为刘建森先生作为公司 副总裁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刘建森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过程及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2018 年 12 月 19 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飞跃 林爱梅 周玮 秦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