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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04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7-57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年度分配

方案已获 2017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 :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868,500,557 股为基数,

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兴业矿业: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没有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68,500,557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8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0.2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

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8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8

月 1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46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8 月 1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8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76 号兴业大厦 807 室 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孙凯    姜雅楠
    咨询电话:0476-8833387
    传真电话:0476-883338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