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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9-38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修改决定。根据本次公司法修
改决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