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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业矿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
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8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
润-170,725,426.12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0,720,082.73 元,母公
司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872,128,407.15 元,未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加年初未
分配利润 557,375,689.42 元,扣除 2017 年现金股利分配 37,186,932.88 元(已
扣除分配给股权激励对象的 183,078.26 元,因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在回购
价款中已扣回),2018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351,939,650.61 元。

    鉴于 2018 年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亏损,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定 2018 年度利润不分配。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财政部、证监会、
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2019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会
议材料,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作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 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天衡会计
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同意续聘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同意续聘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280
万元(不含差旅费),该费用及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发表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 182,300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相担
保和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
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可能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
风险。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对担保风险进行了控制,未发现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真审议了《关于董事 2019 年度津贴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议案》,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我们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及薪酬标准的确定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隋景祥 李强新 姜青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