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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酒店:重大诉讼、仲裁公告2017-07-22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06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近期向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债权债务
纠纷,公司已将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瑞特”、“被告一”)、
曹德军(以下简称“被告二”)列为被告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公司
已收到湖南省高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民初 12 号] 。现将该
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
300 号。
    被告一: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 68 号。
    被告二:曹德军,男,汉族。
    2、案件起因
    2013 年 1 月,原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被告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被告曹德军四方在长沙签订《北京浩搏基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北京浩搏
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超过 7 个亿以上的债务,以
及 2012 年 8 月 31 日后至正式增资扩股收购前发生的新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
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全部由被告北京德瑞特、被告曹德军承担并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同时约定,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承诺将其持有北京浩搏 38%的
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当北京浩搏或有债务、或有事项发生时可能造成对原告控
股北京浩搏后的损失赔偿。当此种损失发生时,原告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如处置
质押股权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时,原告有权追诉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其
他资产或权益以弥补原告损失。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已于 2013 年 3 月将其持有
北京浩搏 38%的股权质押给原告。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按《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帮助北京浩搏偿还
了十四位债权人的债务。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北京浩搏超过 7 个亿以上的债务
161,010,573.35 元应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承担,且被告北京德瑞特
和被告曹德军所欠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共计 48,441,683.63 元及因该笔债务产生
的滞纳金应由被告北京德瑞特和被告曹德军承担。上述债权均已超过还款期限,
原告委托北京浩搏多次向被告北京德瑞特、被告曹德军催要,但至今未得到偿还。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曹德军立即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权本金 161,010,573.35 元及利息(暂计算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为 43,829,362.46 元,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曹德军立即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 23,679,295.93 元(暂计算至 2017 年 3 月 28 日,应按
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曹德军立即向原告华天酒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
    (4)判令对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曹德军分别持有的北京浩搏基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0.4%、7.6%的质押股权准予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
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 161,010,573.35 元
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
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等事项。
   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
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民初 12 号]。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