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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酒店: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7-07-31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06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因居间合同纠纷,南京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达”)
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浩搏”)、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本公司、
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及曹德军,要求北京浩搏向南
京天达支付 2500 万元的咨询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律师费,同时要求本
公司、华天集团、德瑞特及曹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作出判决((2014)宁商初字第 80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南京天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68 万元由南京天达负担。
    南京天达和北京浩搏均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分别于 2015 年 1
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受理上述案
件,并对上述两起案件合并审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 0018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
件受理费 16.68 万元由南京天达及北京浩搏各负担 8.34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9。)
    2、南京天达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1 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基本情况及裁定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5、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
    6、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德军
    (二)案件事由
    再审申请人南京天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浩搏,被申请人本公司、华天集团、
德瑞特、曹德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
第 0018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1 号民事
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审查裁定:驳回南京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
再审申请。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
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1 号民事裁定书。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