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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天酒店: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一)2018-07-12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8-06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3 年 7 月,自然人吴静波以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
未履行各方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
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 5,500 万元及违约金。2013 年 12 月,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浩搏给付吴静波 5,500 万元及 2013
年 7 月 8 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浩搏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6 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北京浩搏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 2017 年 2 月 8 日作出再审判决:维
持二审判决。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2、最高院判决后,吴静波以“对于 2013 年 7 月 9 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前案未予以审理和判决”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
京浩搏支付其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 0106
民初 11894 号],裁定如下:北京浩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静波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500 万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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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38,214 元由北京浩搏负担(于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
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23)。
    3、北京浩搏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
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 02 民终
688 号)]。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
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 8 号开发区办公楼 501 室-37。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静波,女,1965 年 5 月 15 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 22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新,北京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浩搏因与被上诉人吴静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
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 0106 民初 11894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
京 02 民终 688 号)],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 0106 民初 11894 号民事判决;
    2、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静波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500 万元
尚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38,214 元,由吴静波负担 158,960 元,北京浩搏基业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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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79,254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338,214 元,由吴静波负担 158,960 元,北京浩搏基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79,25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
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北京德
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
东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 7 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
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 38%的股权提供担保(质权人为本
公司)。此案所涉债务属于北京浩搏 7 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承
担。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合理的预计了可能会产生的负债,同
时确认了对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的债权。
    鉴于北京德瑞特及曹德军除提供北京浩搏 38%的股权质押外,未向本公司提
供其他财产担保,故北京德瑞特及曹德军是否具有承担能力取决于其持有北京浩
搏 38%股权价值。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7]1-135 号)
《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京浩搏
净资产为-65,631.98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负数。故北京德瑞特及曹德军是否
具备支付本次判决涉及相关费用的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17 年对北京德瑞特和曹德军的其他应收账款 219,874,461.74 元债
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对本期利润暂无影响。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且存在追偿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信息
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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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 02 民终 688 号)]。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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